老周骑摩托带我去县城办事,刚出镇子没多远,路右边突然窜出个老头,扛着锄头横穿马路。老周本能地捏紧刹车,前轮一偏,车子连人带车整个侧滑出去。我坐在后座,膝盖磕在柏油路面上,皮擦掉一大块,血珠子直往外渗。老周倒是没大事,就是胳膊肘蹭破了点皮。老头站在路边愣了几秒,嘟囔了一句“我又没碰到你们”,扛着锄头就走了。
我这一瘸一拐的在卫生院处理伤口,花了三百多块钱医药费。老周说这钱他出,算是他骑车带我不小心。可我心里犯嘀咕,这钱到底该不该让他出?
后来我咨询了做律师的表哥,他说这事儿得掰开揉碎了看。老周骑车带我,属于“好意同乘”,通俗讲就是做好事捎我一程,没收我一分钱。但好意归好意,老周作为驾驶员,有义务把我安全送到目的地。他骑车时没注意观察路况,遇到突发情况处理得也不够果断,如果刹车减档的操作更规范,可能不至于摔得这么实。按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,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,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,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老周这情况,顶多算一般过失,连重大过失都够不上,所以就算他该赔,法院也会酌情减轻他的责任。
那横穿马路的老头该不该担责?警察调了监控,老头从路边玉米地里钻出来,前后左右根本没看来车,属于典型的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。如果当时真撞上他了,他至少得负主要责任。但问题是,老周的车根本没碰到他,是紧急避让导致的单方事故。这种情况下,行人不需要对老周和我的人身损害负责,因为他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。除非能证明老头是故意别车吓唬人,但那显然不成立。
更麻烦的是保险这块。老周的摩托车只买了交强险,商业第三者险都没上。交强险赔的是“本车人员、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”的损失,也就是撞了别人、撞了别人车才启动。我坐在他后座上,属于“车上人员”,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。如果要赔,只能走老周自己的腰包。好在我的伤势不重,三百多块医药费加上几十块的误工费,总损失不到五百块钱,老周掏得也算痛快。

如果当时摔得再严重点,比如我骨折住院花了一万多,那老周的压力就大了。按法律,他该赔,但因为是“好意同乘”,法院大概率会把责任比例压到六成以下,他自己承担六七千块钱,剩下的由我自己负责。听起来好像我吃亏,但法律这么定有它的道理——人家好心带你,出事了却要让人家倾家荡产,往后谁还敢让亲戚朋友搭车?适当地减轻驾驶人的责任,其实是在鼓励人与人之间的互助。
这事最后也没闹到法院,老周把钱塞给我,我请他吃了顿烧烤,这事儿就算翻篇了。但我落了个教训,以后坐摩托必戴头盔,也学会了先确认路况再让驾驶员起步。老周也长记性了,现在骑车经过岔路口,喇叭按得比喇叭厂的质检员还勤快。
说到底,摩托车上坐的往往是夫妻、兄弟、朋友,摔一跤赔点钱是小事,情分伤了才难补。法律管得了责任划分,管不了人心冷暖。路上多一分小心,比出事之后再掰扯谁对谁错,管用得多。